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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113.07.15修正)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109年4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13573號函
113年7月1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300009號函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

宣導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健行活動。但不包

括從事下列業務或活動: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災措施、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地形地物等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者:指從事登山活動之人。

(三)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之業者。

(四)登山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書,或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嚮導能力證明文件者。

三、登山者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活動潛在之風險及

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規劃,並選擇及從事與自身能力相符之活動(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如附件一);登山者並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之相關警告、標示或公開資訊,評估是否從事具風險性活動。

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訂定詳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範例如附件二):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署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登山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採行適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行程,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植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及在地居民之作息及行為,珍惜文化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屋、棧道 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者,應即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或避難。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

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應為登山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並協助登山者投保適當之保險。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二項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者,每一被保險

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主辦單位每次登山活動應確實向登山者進行風險告知,派遣對該山域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活動之登山者安全。

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地理、自然特性及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相關證書;帶領登山者登山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山者遵行相關規範。

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山者及其他社會大眾。

七、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

必要時,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留守聯絡人為解除留守之報備。

附件一、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

附件二、登山計畫書(範例)

附件三、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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